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0-06-01 08:24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4月18日,徐好军因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经查,徐好军在担任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自取或者克扣等方式侵吞17户危房改造资金,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有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等情形。2019年6月5日,通许县纪委监委给予徐好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张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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