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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改革:一场特惠于民的深度市场化布局

国际金融报  2020-09-21 07:58

提高优待系数是车险综改送给消费者的又一个显著红利,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比率下浮界线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并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且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将无赔款优待系数从原有赔付记录的前1年延伸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这种激励机制安排既增强了消费者的主人感与获得感,同时运用市场价格机制引导车主安全文明驾驶,促进车主更主动地管理风险。

在降低费用率的同时,《指导意见》将车险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一升一降的力量作用下,对于车险业务仍处亏损状态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构成了巨大挑战。一方面,费用率压低必然带来保险公司车险保费的增长放缓,甚至可能出现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获客又必须投入更多成本,以在激烈竞争中抢占先机与优势。因此,车险综改的市场化结果就是加剧车险行业的优胜劣汰,那些风险定价能力强、渠道管控能力强、服务能力强以及成本管控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将优先占据与不断巩固自己的市场C位,同时更多的弱小车险企业被挤出市场,行业规模效应得到充分彰显。

当然,车险综合改革带给保险公司不全是压力,产品定价的完全市场化是《指导意见》赋予车险企业的最大制度红利。一方面,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将由目前的0.65-1.35逐步进入完全放开状态,同时车险示范产品准入方式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另一方面,车险纯风险保费的调整年限也由原来的2-3年缩短为1-3年一次。对此,保险公司不仅可以针对地区赔付及风险状况同时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及时而精准地开发出差异化产品,彻底改变车险产品“千人一面”的同质化局面,同时实现经营行为从销售、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转换。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险企而言,更应当充分利用市场化的赋能,在细分市场的同时力争与行业龙头形成紧密协同,寻找与确立起自己的差异化与专业化优势。

还需特别强调的是,降低成本是车险综改以后保险公司必须攻克的市场难题,最终结果也直接决定着车险企业的竞争优劣。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车辆信息、车主信息和保险信息等变量因素甄选出低风险客户,开发出价格更优、质量更好的产品,形成对特定车主的强力黏性;同时通过提供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等内容的增值服务扩大自己的获客能力,借此沉淀出以量取胜的优势,并运用增量保费配置权益类、固定类产品投资收益来弥补车险亏损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加大线上产品供给比重,并以优惠的方式鼓励车主选择线上报案与理赔,以此降低现场勘查与获客成本;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还可进行渠道创新,比如减少与中介渠道的合作而增加与汽车生产厂商的联手,采取渠道前移方式促进费用率下降。

最值得期待的是,正如《指导意见》所展望,“车险+科技”未来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大数据、车联网、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以及图像识别等科技手段在有力辅助保险公司进行客户精准画像与产品定向开发的同时,还可有效牵引车险管理成本的显著走低,如保险公司通过车联网远程提示、引导与警示投保车辆,抑或未来还可以支持车主将人工驾驶升级为自动驾驶,都可大大减少甚至消除事故发生的概率。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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