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0-09-21 08:29
1974年11月,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32号文件),文件特别提出:文物商业采取“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出口,对文物商业市场,应“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外贸部门出口的文物商品,货源一律由文物商店负责供应。此后,各地纷纷成立国有文物商店,尤其是省级文物商店如安徽省文物总店(1974年)、河北省文物商店(1975年)、黑龙江省文物商店(1976年)、江西省文物商店(1977年)、山西省文物商店和湖南省文物商店(1978年)、陕西省文物总店和湖北省文物总店(1979年)都在这一时期成立。
据统计,1980年以前,全国省、市级有外销权的文物商店有50余家,下设有40余个文物代销点,形成文物购销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文物流通中,占据了主渠道地位。
1981年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商店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地设立文物商店或文物站必须报请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各地文物商店不允许跨地区收购文物。1982年颁布施行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进一步确立了由文物商店统一负责文物经营的管理体制。1986年发布的《关于外贸、文物部门办理一般文物(旧工艺品)交接事宜的通知》,决定将外贸部门的库存文物全部拨交文物部门。
我国实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以后,文物监管品市场和文物拍卖制度的出现,直接打破了文物商店对文物的独家经营格局,并在文物市场上逐渐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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