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法治

“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尘埃落定

人民法院报  2020-12-14 08:41

原标题:“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尘埃落定

规则阐释

有权必有责 违法须担责

本案判决确认尚女士被冒名的婚姻登记无效,体现了以下三条裁判规则: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为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安定性,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救济的请求。但是,对于可能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持续损害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不应受法定起诉期限的限制。无论在社会一般观念、社会评价还是法律评价上,登记结婚又离婚与未经登记结婚的效果完全不同。名誉是人格权益的重要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被诉结婚登记行为作出于2005年7月,尚女士在15年之后提起诉讼,形式上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在尚女士确有证据证明在完全不知情时被冒名登记结婚,致其法律上婚姻关系混乱、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以及严重损及名誉权的前提下,如仅以超过起诉期限拒绝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难以体现司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和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适用的价值位阶上,对公民权利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均高于对客观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持。因而,对持续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确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审判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

二、登记机关应当严守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上一页下一页

简版彩版触屏版

Copyright © 2014 Peopl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