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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尘埃落定

人民法院报  2020-12-14 08:41

原标题:“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尘埃落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证件和证明等材料。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国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自治,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关系形成的确认,必须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尚女士被他人冒用姓名、身份与沈某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审查,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明显错误,结婚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并严重侵犯了尚女士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将“重大且明显违法”作为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错误婚姻登记行为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性。

对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及时、主动纠错,以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未依职权主动纠错的行政行为,经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申请,行政机关也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启动调查和纠错程序,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本案尚女士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屡次遭到拒绝的原因在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但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相当,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错的情形。法律以抽象规则调整繁杂的社会生活,执法者当有举一反三、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而不能僵化执行法律。在适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将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情况下,应当结合个案,对法律作出合目的性解释,以充分贯彻依法行政要求,体现法律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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