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 2020-12-22 08:25
就政府部门使用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特别许可使用制度既发挥人脸识别技术之利,又防范人脸识别技术之弊,是一种更加理性的制度安排。就非政府部门使用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对人脸信息作出比一般个人信息更为严格的特别保护和特别规制,更有利于保护个人的人脸信息。
在无竞争性的服务领域(如民航、铁路、学校、社区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当人们拒绝“刷脸”时,应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机制,而不能不“刷脸”就不能使用或进入。即使不全面叫停政府部门安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也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防范安全风险,防止被滥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俗称 “刷脸”)在我国逐渐盛行。我国目前对人脸识别技术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政府、社区、事业单位还是商家,均可以任意安装人脸识别技术,强制人们“刷脸”验证。而人们若拒绝“刷脸”,则基本上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如若不服,则投诉无门,只能对簿公堂,但诉讼成本高昂。基于此,有必要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予以深入研究,厘定人脸识别技术应遵循的法律底线,明晰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的基本要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特征、收益与风险
人脸识别可简单地概括为:机器对静态或视频中的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分类识别,以达到身份鉴别的目的。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日渐丰富,其功能归纳起来主要是身份验证和监控。这又可以分为政府机构的公共应用和非政府机构的商业应用与慈善应用等。
人脸具有如下的特征:独特性和直接识别性,方便性,不可更改性,变化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多维性。人脸的上述特征直接决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具有复杂性特征,而现实中很多收集人脸的机构并不具备相应的风险防控、安全保障能力、组织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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