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 2020-12-25 09:12
对于国内而言,2006年财政部以IFRS4为基础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法规作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会计处理的基本准则,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中国版IFRS17”的发布,将意味着后续需要采取与国际一致的会计计量方法,达到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可比、不同地区之间可比、保险企业利润列示更清晰的目的。
“新准则关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将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
挤出险企业绩“水分”
“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的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匹配、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问题将迎刃而解。”业内人士解释道。
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
而修订之后,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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