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 2020-12-25 09:12
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
具体而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外,鉴于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提供三种衔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该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
而对于各险企应在哪些情况下采用何种衔接方法的问题,谢远涛则认为,对于不同公司而言,采用不同的过渡期调整方法,结果会有所不同,这没有一致的结论。“这里面可能更多的是税收问题,需要税收部门从税收政策角度讨论衔接过渡问题。各个公司可以结合三种方法的具体结果,在税收政策限度内灵活选择方案。”对此,谢远涛如是回复。(陈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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