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 2021-01-11 09: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盘和林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下称《会员服务合同》)于1月1日起在上海推广使用,首批15个上海市健身品牌的400多家门店率先承诺履行和使用这份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最受关注的当属“七天冷静期”这个设计。
所谓“7天冷静期”是指消费者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当然,这也意味着一旦开卡使用,“冷静期”退款便失去效力了。“7天冷静期”的设计确实给消费者提供了办卡“后悔药”,避免消费者冲动消费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健身房相应的退卡、退课程序。
笔者看来,《会员服务合同》是维护消费者“意思自治”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最初是由16世纪法学者杜摩林提出。他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能够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具体来讲,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私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个人的意思,自由创设,不由外人决定,即强调在行使权力、义务时依照个人的真实意志,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当前,健身房在办理健身卡和私教课时,迫于业绩压力,很多时候都采用过度的营销策略,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同时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进行退费上的限制,这都是违背意思自由的一种体现,《会员服务合同》的出现使得消费者能够在消费之后继续保持选择的权力,有效避免了过度营销导致的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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