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21-02-23 09:45
阿军、阿娇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军、阿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芳姐1990年后未居住在村中,回村后即便认为案涉道路侵占了其自留地,也应当与村委会协调沟通或者向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其自行挖去路面种植蔬菜、树苗并在靠近其墙面一侧堆放砖瓦等杂物,导致案涉道路显著变窄,影响村民的正常通行和生活,并由此引发纠纷,故芳姐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阿军、阿娇主张其填埋案涉道路系事出有因,行为正当。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便芳姐挖路等行为导致案涉道路变窄,影响了阿军、阿娇的正常通行,阿军、阿娇也应首先请求国家机关解决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处理纠纷,并不存在阿军、阿娇不立刻实施填路行为,就无法向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的难度显著增加的情况。故阿军、阿娇自行填路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其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填埋道路,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并造成芳姐种植的蔬菜和树苗等发生毁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因双方在纠纷中均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综合本起纠纷的起因、发生经过等情况,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与损失金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结果合理。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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