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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把“责任田”当成“自留地”的一把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2-21 09:00

2014年9月,周波时任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兼新供销房地产公司监事,在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以社有资产进行抵押登记,以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企业为贷款主体向勐海县信用社借贷1700万元交由新供销房地产公司使用一事时,他不顾其他班子成员的反对,私自决定办理了贷款和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拨付后,周波放弃履行监管职责,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导致该笔贷款资金中的1560万元被刘勇个人挪用,所产生的利息则由新供销房地产公司支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万余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波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未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个人越权决定用勐海县资产管理中心名下土地及房产为非关联企业的2700万元贷款设立抵押登记,后因非关联企业无法偿还本息,导致抵押登记土地及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周波把本应履职尽责的政治“责任田”当作了个人的“自留地”,滥用权力,肆无忌惮。对一些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他要么不召开、要么走形式,甚至是由他个人随意决策。如,以召开主任办公会的方式研究决定在违法用地地块上投资建设水厂,擅自使用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管理中心名义与“五证”不全的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帮助其逃避住建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在下属企业已经出现严重资金短缺且负债累累的状况下,违规收购其原股东的股权……

周波无视组织程序,用权任性、肆意妄为,最终难逃惩处。2021年12月27日,周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其他涉案人员也被严惩。阵痛之后,勐海县以案促改,迅速对供销系统进行整顿,并从制度建设上对“一把手”监督进行巩固和探索,目前整顿工作还在持续推进中。(云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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