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 2022-03-21 09:0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耀华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根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而在实际操作中,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一般是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自由协商后通过开户文件确定。
在目前佣金费率不断下调的背景下,券商等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对股民的告知义务,这既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也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根据相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履行好对投资者的相关告知义务,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标准,充分保障好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诚信执业的基本要求。同时,应该做好手续费收取范围的告知工作。
至于投资人能否据此要求退回此前的较高佣金费用,白耀华坦言,目前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投资人根据证券行业的惯例,对佣金支付标准有异议而要求调整的,由投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双方商定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我们建议投资人可以尝试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诉调对接机构提出相关合法合理诉求,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需要双方公平自愿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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