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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盗用他人数据引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明确

人民网  2022-03-29 13:31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屏蔽数据、非法获取数据、流量劫持、诱导提示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经加工整理而成的大数据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盗用他人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元。

案情:网站“盗数据”被判侵权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运营的某网站主要服务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消费者在网站提交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后,网站会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自2014年成立以来,该网站已累计处理了约39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建立起了包括消费者投诉处理、汽车产品缺陷问题检测等为一体的服务体系。

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000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此外,被告网站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超过11万,但无处于该网站投诉流程中“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均为虚构。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此外,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法院:企业应明确数据使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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