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隐瞒营运性质投保,出险后车主需自行买单
朱某的货车以非营运车辆投保,某公司投保时亦保证该货车在保险期限内未作营运使用。事故发生时,该车却被实际用作营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被保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拒赔合理,人保公司的相应请求难以支持。因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人保公司赔偿损失,故对人保公司所提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由朱某赔偿人保公司2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人保公司2000元;同时,驳回人保公司的其他诉求。(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黄 欢 王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