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 2022-04-09 09:14
四、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通过“决定+修法”的形式,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机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随即进行本地立法。2021年9月和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成功举行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选举,充分展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实践的新气象。
五、主动适应法治实践新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创新立法形式,不断丰富完善我国立法体制。
一是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二是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为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法治保障。三是根据宪法、监察法以及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出台首部监察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制定海警法,规定中国海警局可以制定规章,为其依法高效履职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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