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22-04-12 09:07
原来余光听信在广州开车行的老战友郭新的介绍,和朋友在奉新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按照郭新提供的购车模式(由客户支付定金,金融平台审核客户资料后发放贷款)对外销售车辆,双方签订协议,客户购车定金汇入郭新的指定账户,郭新将客户所购买的车辆抵押给金融平台,然后金融平台放款,合同生效后45日内,由郭新的车行发车给余光。
余光的公司营业后将从客户处收取的购车定金转入郭新指定的账户,郭新则安排了数辆豪车用于余光公司开张宣传,为了进一步骗取余光的客户们的购车定金,郭新还安排人自称是环球金融平台客服,对订车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并且给余光送去了金融平台放款的支票,以及广州车行帮其客户订车的合同,于是余光在广州车行没有交付过车的情况下继续支付购车定金到郭新指定的账户。
但由于广州车行迟迟没有发车,余光的公司交付不了车,客户大量上门提车无果后闹事,后从广州车行工作人员处得知汽车金融平台是郭新虚构的,开张宣传的豪车是用客户定金租赁的,支票也是无法兑现的,目的是骗取客户的购车定金用于偿还债务,直至案发,郭新共骗取购车款290余万元。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认定,郭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作销售汽车合同过程中,虚构环球金融平台会放款支持客户按揭贷款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支付客户购车定金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上一页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