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网 2017-06-21 15:01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1948年9月会议的精神,中共中央军委于同年11月1日发出关于统一全军编制及部队番号的通令。《通令》对全军的组织编制、番号作了统一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野战部队的纵队改称为军,军以上设兵团和野战军两级,军以下各级一般按“三三制”编制。《通令》对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亦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在1946年内战爆发前后,“解放军”“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呼,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文件和新华社报道中出现过,全面内战爆发后,各部队虽亦陆续改称人民解放军,但各地区部队在称谓和使用上却长期存在不相统一的状态。因此,上述《通令》规定:团和分区以上各部队,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野战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军”等。全军编制、番号的统一,是人民解放军实现正规化的一项重要的组织措施。
1949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军委又发出指示,指出:根据战争的发展,去年11月1日关于各野战军冠以军区地名已不适合,决定改为按序数排列,西北野战军改称第一野战军,中原野战军改称第二野战军,华东野战军改称第三野战军,东北野战军改称第四野战军。遵照中共中央军委指示,1949年1月至6月,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先后进行了整编。与此同时,在长江以南各地区坚持斗争的4支较大的游击队,遵照中共中央的命令,分别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闽粤赣边纵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粤赣湘边纵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滇黔边纵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闽浙赣边纵队。随后,其他地区的游击队也先后进行了整编,编成纵队或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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