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似是而非的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与债权人隐瞒妻子,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2月,李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时,虽口口声声说是用于扩大经营投资,却一再嘱咐张某不得告诉其妻子,理由是其与妻子有分歧,其妻不但不想增资反而想转变经营方向。3个月后,见借期届满而李某夫妻正准备离婚,张某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夫妻共同担责,但被法院判决驳回。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为本案所涉借款,系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张某提出,且李某当时已明确告知张某有关其妻子的态度,而妻子事实上也对此一无所知,事后亦拒绝追认借款的效力,决定了该借款当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自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当然有权拒绝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
丈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朱某好赌成性,甚至在妻子一再劝导乃至哀求下照样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妻子只好对朱某实行“坚壁清野”。朱某为获得赌资,不时四处借贷。2017年3月1日,郭某见朱某确实无力清偿借来用于赌博的债务,遂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朱某妻子与朱某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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