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婚姻

婚姻存续期间似是而非的夫妻共同债务

中国妇女报  2017-07-19 08:53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因为本案所涉借款是用于赌博,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需要,朱某妻子甚至对此并不知情,而郭某却是明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自然无权要求朱某妻子承担清偿责任。

丈夫对借款举证证明不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赵某与妻子离婚一案的庭审中,赵某主张自己为了家庭生活,曾在两年内先后7次向父亲借款共计12万元,但只能提供父亲的书面证言来证实。妻子一口否认,理由是自己和赵某每月都有5000元的固定收入,足以满足生活之需,根本无需如此巨额的借款,赵某父亲的证言是假证。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规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因为赵某所称债务违反常理,其父所言属于孤证,决定了其请求不能采信。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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