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似是而非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非也!
丈夫单方擅自资助他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好友的儿子考上了大学却无钱就读,刘某便在好友面前打下保票:“全程由我资助!”谁知,妻子却一口拒绝。无奈之下,刘某只好“打肿脸充胖子”借钱兑现,5年下来共欠资12万余元。2017年1月,刘某与妻子离婚时,妻子拒绝分担该债务,法院也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正因为刘某所欠款项与第(2)项吻合,决定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自然不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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