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婚姻

“感情冷静期”探索危机婚姻转化之道

中国妇女报  2017-07-19 08:56

现实中,法院判决夫妻不准离婚的随意化导致二次起诉率居高不下,王道强直言不讳地说:“许多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对被告则造成了纵容,对夫妻关系的改善起不到丝毫的作用。”

寻求最佳方案引导和平分手

2016年12月,贾汪区人民法院出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第11条载明:30日以上90日以下“感情冷静期”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即包括冲动型、过错型、死亡型三种离婚。

王道强表示,对原告因偶然事件、一时冲动提出离婚的,属于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于原告属过错方提出离婚,又明显达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的,着重调解和好或动员撤诉。原告坚持离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于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确无和好可能的,着重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对于以上三种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我们都设置了30日以上90日以下‘感情冷静期’,以挽救婚姻为首要选择,以调解和好为理想状态,以和好结案为最佳方案;对于死亡婚姻,设置30日以上90日以下‘感情冷静期’,重在引导双方和平分手,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王道强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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