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冷静期”探索危机婚姻转化之道
同时,王道强强调,“诉讼期内的调解和好往往具有反复性,需要通过家事调解员的回访帮扶进一步巩固调解效果。”
把判决不准离婚转为“感情冷静期”内不要求离婚
离婚案件中,对适用30日以上90日以下“感情冷静期”后仍不能调解结案且判决结案效果不好的,贾汪法院又设置了“6个月‘感情冷静期’内暂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法和结案方式。
原告赵某和被告张某正是这一方案的体验者。他们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丈夫赵某以被告张某经常很晚回家不能照顾自己及女儿为由要求离婚。庭上,被告张某愿意调整工作时间及时回家,愿意很好地照顾丈夫及女儿,希望能与丈夫和好。同时,张某也希望丈夫能“遇事好商量”,不要再殴打自己,并向法院申请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王道强说,根据这个情况,法院依法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向赵某送达,赵某则保证不再殴打张某。
该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在6个月内不要求离婚;6个月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添置和处分需双方协商解决,一方不得单独做出决定……
王道强分析:“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判决结案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又可以缓和夫妻情绪,给当事人以足够的人文关怀,促进当事人在‘感情冷静期’内反省与趋向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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