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并非一味以刑杀为威,孔子就有无讼主张
古代还有多种形式的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诉讼外调解,其主要形式有宗族调解、乡邻调解和基层保甲长调解,而以宗族调解最为普遍。族内调解一般先由族长剖决是非,不得轻易告官涉讼。安徽桐城《祝氏宗谱》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江西南昌《魏氏宗谱》也规定:“族中有口角小愤及田土差役账目等项,必须先经投族众剖决是非,不得径往府县诳告滋蔓”。由此可见,民间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在告官兴讼之前,往往在家族内部经由族长调处化解。但由于宗族内部成员在身份上有严格的尊卑之分,又有远近亲疏的支派之别,特别是门房的人丁财势有强弱,嫡庶之间法定的权利有高下,因此族内成员在接受调处时,往往因其在族内的地位而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说明宗族调处也带有某种强迫性。
至于乡邻调解,在中国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中国古代封闭式的经济、政治环境,形成了安土重迁的观念,由此而产生了强固的地缘关系。乡邻之间几代人比邻而居,有无相通,患难相扶,一旦发生争讼,乡邻调解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
调解息讼之所以成为司法的一个传统,除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州县官追求政绩外,也与皇帝的指向密切攸关。例如,康熙《圣谕十六条》明确要求:“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
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伦理道德的影响,以宗族内部的和睦相处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又在生产生活的斗争中体验到人与人之间只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才能取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正是这种朴素的规律性的认识,使得中华民族形成了以和为贵,以争为耻的理念。在固有国情影响下形成的稳定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也为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条件。如同宋人胡石壁所说,“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这种民族精神不仅缔造了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而且还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之所在和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赖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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