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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弼时纠“左”

  2018-09-20 08:02

任弼时特别强调在“区别”的基础上制定政策,指出:地主要分大中小,恶与不恶;要将富农与地主加以区别;对旧式富农与新式富农要有所区别。知识分子应区别革命的、中立的和反革命的三类。他不但提出要将地主与开明绅士加以区别,而且明确政策界限:“开明”的条件是:过去有功绩,现在又赞成土改、赞成打倒蒋介石的。在土改中,容易混淆中农与富农的界限,将中农错划为富农,任弼时明确地提出了政策界限:剥削部分超过25%而且连续三年者,才算富农。

任弼时对新式富农的政策作了说明,指出:“对新式富农和旧式富农的处理,又应有所区别。有些贫苦农民,在过去民主政权下劳动生产上升为新富农,在此平分土地时期,应照富裕中农待遇,其土地在平分时应取得本人同意,方能抽动其按照一般中农水平的多余部分,如果本人不同意,则不应抽动。”他还指出:因为“这种新式富农的生产是在民主政府帮助下发展起来的,若现在又打击这种富农,就会引起中农动摇”;因此应鼓励新富农(例如吴满有那样的人们)发展生产;“这种富农的存在对我们并无害处,而且在将来一个时期内还会发展的”;“我们今后的政策,还是应当如此”。

任弼时还特别注意政策的可操作性。他认为错划阶级成分的原因是划分标准的混乱,因此明确指出:过去是以剥削、历史、生活及政治态度等这样许多项目来作为定成分的标准的。除剥削一项以外,拿其他几项作为定阶级的标准都是错误的。

由于兴县蔡家崖村阶级划分的错误十分严重,任弼时就以该村为典型“解剖麻雀”,具体地分析发生错误的种种原因:(一)因其祖父、父亲剥削过人,本人在一九三六年以前,即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前一年,剥削已很少,或已不剥削者,错算了十五户。(二)本人早年享受过地主富农生活,抗战以前(后半辈)自己劳动即未剥削人,或剥削很轻微者,错算了五户。(三)本人勤苦劳动,只有轻微剥削,而“铺摊”大(财产多),这样算错者七户。(四)本人早年很穷,过继或被卖给地主富农为儿子,自己劳动为主,剥削很少或不剥削人者,错算了三户。(五)因孤儿寡妇无劳动力,中间一段雇过人,父亲是农民,本人长大也是农民,就是说因偶然丧失了劳动力而雇佣长工遂错算者一户。(六)此外,过去定成分中对经济状况剥削关系很难确定者,往往以其政治态度决定其成分的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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