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2020-03-09 05:59
习近平同志深刻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指导法理学发展,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研究,回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揭示当代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客观规律。
推动法理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创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在理念更新、范式转换、空间拓展、原理阐释、方法创新、体系重构等方面日益焕发出蓬勃的学术生机和活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只有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找准与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紧密结合的法理学研究方向,才能更好推动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
在法理学体系中,本体论具有核心地位。它所探究的是一定的国家与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对此,许多思想家力图通过复杂的法学思维,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寻求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论根据。当代中国法理学本体论的深厚根基,就在于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深入探究,把握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由此确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和逻辑基石。
上一页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