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
上一页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