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 2020-11-03 08:19
阿拉木斯表示,虽然《征求意见稿》把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加进去了,但实际上,还是没有完全考虑社交电商和网络直播的特性,还是以传统电商1.0为蓝本。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认为,不应该设置类似“网店经营者只要满足年交易次数高于52次就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现在的监管不要去管主体,更多的应该要管行为。网店主体登记没有问题,但不一定是以这种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可以作为人来登记,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是更好的。
网店经营者代表王鹏认为,从商家的角度,这个规定过于严格,压缩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间,阻碍了创业与创新。在国家“六稳”、“六保”减税降费的大政策背景下,对相当规模的交易都采取了积极的税收减免措施。事实上,大部分小微电商卖家是达不到这方面纳税标准的。现阶段,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在通过多重手段对店铺进行监管。只要压实平台责任,通过大数据交叉甄别,很多监管工作可以通过平台监督、消费者监督、行业监督的方式实现。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更多的以市场裁决者形式出现,做好裁判即可。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表示,《征求意见稿》与税务登记法律法规或存在一些内在矛盾,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要进行联动思考。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时需做到接地气、可执行。在“零星小额交易”上有一个问题,一定会有人超过52次的交易次数,但实际上却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那么就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就又势必产生了税法义务。这跟税务登记的法律法规就产生了内在的冲突和矛盾,对税务机关管理提出一个新课题。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层面,并没有定义什么叫经营所得,所以不能说在网络上卖货就产生了个人所得。这个时候,让人们去做税务登记,可能就会增加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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