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20-11-11 08:01
还有一些网购平台为逃避责任,认为买卖关系只发生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在页面上往往擅自标注一些“霸王条款”,在消费者向商家追讨货款无门时,对消费者的诉求视而不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监管责任,在消费者与商家发生购物纠纷时,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有权向平台要求赔偿。
如在一起网购手机纠纷中,李某在某平台低价购入一部手机,店铺网页上宣称绝对为正品行货,但是货到后经检验为高仿,李某无从知晓卖家真实姓名等信息,因此联系平台要求提供,但迟迟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李某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网购平台不仅在发生纠纷之后起到承担连带责任的作用,更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消费流程的前段。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3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法对网购平台在购物不同阶段的责任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所以如平台页面再出现类似于“平台对商品的查验不等于平台对卖家资质和商品质量或者真伪进行担保或者保证”的字样,是不可以成为网络平台的“免罪金牌”的。
其实,不仅是“双十一”,在平时的网购中,消费者都要擦亮眼睛,选择有资质的平台与商家进行购物,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订单交易信息作为证据。一旦发生购物纠纷,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网购平台进行投诉,向消费者协会、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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