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 2020-12-21 08:15
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表示,从司法层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要进行严格的划定,而事实上涉及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使用、信息的公共属性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除此之外,关于互联网新技术的运用,法院支持技术中立,反对技术向恶,那么这项技术得到什么样的程度才需要部分修改或是完全否定,都是法官在实际中需要考量的问题。
监管需跟上业态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兴起,涌现出各类新商业模式,例如社交电商、小程序电商、SaaS技术服务商等,而这也加剧了行业监管层面的复杂性。
从政策法规来看,《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快速发展的意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在今年9月相继出台,既是对新型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肯定,同时也对《电子商务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例如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进行具体要求。
而对于疫情下井喷的直播带货商业模式中,行业存在的商品质量注水、销售刷单造假、售后服务较差等问题,11月,《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打出组合拳,重点界定网络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者和商品经营者的主体性质、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依法查处直播营销各种违法行为。例如对于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8日表示已经对该事开展调查。
张雯认为,面对新业态,一方面,应该保持鼓励、呵护和规范的司法态度,让新业态发展创造更多财富,让网民受益;另一方面,需提炼出裁判方法,沉入场景、贴近产业、解构模型,创新治理模式和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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