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21-03-02 08:38
通过调查核实收集大量建筑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往来账目以及银行流水、银行票据等证据后,青浦区检察院初步确定了建筑公司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事实已涉嫌犯罪。2019年7月9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然而收到的回复意见是,本案尚在执行期间,建筑公司未逃避执行判决,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赔偿款执行到位
该院并未放弃,认为该回复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建筑公司在诉讼期间更名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无法查找到建筑公司资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目的就是利用汇票背书形式规避法院的执行。2019年8月6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调查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决定对建筑公司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将建筑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建筑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370余万元,次日,公安机关对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经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和吕某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后,青浦区检察院以建筑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区法院判决甲公司、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林中明 王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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