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21-03-03 08:32
判断实体是否公平,项目在建成本是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不是建筑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18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临时设施费用527万余元。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法院依法冻结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划扣了20余万元,并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了查封。
2020年6月5日,实业公司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西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
“这钱我掏得起,但感觉很窝心……”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认为,建筑公司故意虚报工程量,导致临建设施造价偏高,他们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临建设施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为124万余元,不到法院判决工程价款的四分之一。“临建设施现在被房地产公司占用,由我们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很冤枉。”高某说。
房地产公司则认为,政府挂牌出让该土地时写明是“现状交地”,已经包括了地上的临建设施,他们与该纠纷无关。
承办检察官经过调查认为,实业公司意图抵赖工程款有违诚信原则,且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出对临建费用鉴定的申请,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法院的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并无明显不当。但是,法院根据国土部门与实业公司在回购协议上载明的“项目在建成本”进行推定,认为国土部门在收回涉案土地时已向实业公司支付了临建设施的对价。显然,法院在认定“项目在建成本”包括临建费用这一事实时缺乏充分的证据。而“项目在建成本”是否包含了临建费用,关乎本案在实体上是否公平公正。
为此,承办检察官又两次赴航天基地调查核实。经与经办人座谈了解,查阅案涉地块当年的档案资料,“项目在建成本”仅为实业公司挖的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两项费用,并不包括临建设施费用,且临建设施根本就没建在出让土地的红线内,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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