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21-03-03 08:32
抗诉不是最优解,和解实现最佳效果
就这样,建筑公司付出劳动却没拿到工程款,而法院判令给付工程款的实业公司却没有实际占用临建设施,占用了临建设施的房地产公司又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对价。虽然本案在事实认定上有些偏差,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也基本正确,达不到抗诉的法定性标准。而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实业公司需要支付本息630万元。受疫情影响,公司效益本来就不景气,这下就更是雪上加霜。
在与当事人沟通中,检察官也了解到,实业公司并不是完全不想支付临建设施费用,只是希望能够合理结算。建筑公司则希望尽快收回工程款。本案存在化解纠纷的可能性。
检察官认为,不论是从服务“六稳”“六保”,还是从减轻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看,推动双方企业和解,应当是办理该案的首选。
承办检察官首先与建筑公司联系,在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向其释法说理。最终,建筑公司表示可以作出退让,对方支付300万元就同意了结此案。看到这边作出了重大让步,检察官又及时与实业公司沟通。经耐心细致的工作,实业公司也愿意接受和解条件。
2021年1月27日,在陕西省检察院的见证下,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实业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1日、3月31日、4月30日向建筑公司付款100万元,建筑公司放弃对原判决的申请执行。随后,双方共同向执行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
2月1日下午,承办检察官接到建筑公司法务代表贺某打来的电话:“第一笔款昨天就收到了,有你们护航,我们做企业的很安心!”(倪建军 李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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