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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来源:新华网  2021年06月11日10:00

第六十四条 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六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属海警机构职权范围的,由海警机构依法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破坏、危害军事设施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战时违反本法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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