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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来源:新华网  2021年06月11日10:0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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