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2021-07-16 08:10
规范“电子眼”执法
对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全面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引发舆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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