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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违背“诚信勤勉”原则,法律咋说?

工人日报  2021-07-29 08:08

经两审终审,重庆一中院日前判决如下:李某既是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工程师,又是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监事,并代表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过仓储配送服务合同。无论上述合同的定价是否合理,李某的上述行为均属于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应获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故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普通员工相比,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尽到更高的忠诚义务。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主动向公司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就违反了忠诚义务,公司有权在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对此案件,记者采访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已超越了“上班摸鱼”的范畴,突破了员工对企业讲诚信的底线。这名员工未尽到“诚信勤勉”的义务。这一案例对劳动者来讲应该是个提醒。

返岗培训后考试仍不合格被解约

近两年来,受疫情影响,企业普遍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也应负有勤勉劳动的义务,与企业风雨同舟。如果总是不愿意担当不主动作为、得过且过,达不到岗位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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