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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违背“诚信勤勉”原则,法律咋说?

工人日报  2021-07-29 08:08

1986年1月,李某某入职国网某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2008年11月25日,李某某与国网某公司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2017年,国网某公司通知李某某按国家电网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转岗培训。李某某在2017年11月8日的《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立即返回公司的通知》上签名并签署同意参加培训的意见。

2018年4月17日的《停薪离职返岗人员培训班(第二期)培训情况表》记载“李某某补考3次不合格退学”。2018年5月18日,国网某公司以李某某转岗培训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某经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并判令国网某公司继续保留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

该案审理法官认为,李某某因停薪留职而脱离工作一线长达十余年,因客观形势变化,锅炉工岗位早已不存在,国网某公司组织李某某参加返岗培训,确有必要性、合理性。李某某在返岗培训后,经过多次考试仍不合格,不能胜任当前工作要求。因此,国网某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张乐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妥善行使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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