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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退一赔一”消费者购房如何维权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年08月17日08:28

原标题:取消“退一赔一”消费者购房如何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可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的义务,并应将预售许可证向买受人出示。本案中,开发商虽然向王女士出示了预售许可证,但实际上并不包括所售房屋的预售许可,对此开发商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与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开发商隐瞒事实致使王女士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事实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因此王女士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装修损失及支付已付房款1倍的赔偿额,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王女士所称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而购买房屋,因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因此另行择校产生的学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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