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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退一赔一”消费者购房如何维权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年08月17日08:28

原标题:取消“退一赔一”消费者购房如何维权

上述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于此类房屋买卖中因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如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房二卖”等,这类情形下是否会有惩罚性赔偿,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问题。

商品房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房、一手房。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5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称“先卖后抵”);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一房二卖”);三是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又称“先抵后卖”);五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5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恶意违约或欺诈行为致使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须承担“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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