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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退一赔一”消费者购房如何维权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年08月17日08:28

原标题:取消“退一赔一”消费者购房如何维权

北京市住建委近期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历史,由此引发公众关于购房者“权利退潮”的担忧。那么,今后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违约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开发商隐瞒事实被判赔偿

王女士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于2017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3万。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并在第二条的预售依据中载明“该商品房已经批准预售,两年半之内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是在房屋交付三年后,开发商仍无法办理网签和房屋所有权证,王女士不得不给孩子另觅学校。后来她了解到,该商品房实际上是拆迁安置房,即开发商出售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王女士认为,开发商隐瞒事实骗取其签订预售合同,致使房屋无法办理网签,也无法满足孩子正常上学的要求,因此她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一倍的赔偿金以及在学费、装修等方面的损失。

开发商否认虚假销售、隐瞒销售情况,辩称当时卖房时已明确告知王女士,该房屋只有在开发商现房销售许可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网签;而且该房屋不是政策性定向安置拆迁用房,是商品房,不能预售,只能现房销售,这些王女士在购房时已经获知。目前她已经入住,只遭受轻微损失,因此法院不应使用惩罚性条款让开发商承担一倍购房款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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