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3-09 08:14
二、甲已收受的部分与尚未到手的2000万元不是孤立存在,而具有延续性
受贿犯罪具有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复合型特征,准确判断罪名成立与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综合认定。
一是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长达约二十年的权钱交易中,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谋取了巨额利益,“本人出面谋利,家属背后收钱”成为甲乙交往的特定模式,甲成立受贿罪的先决条件已经具备。二是行为人收受财物。先是甲默许其近亲属收受乙358万余元财物,后甲对乙承诺要给予其亲属2000万元自始至终是明知。从行为交易性看,乙在甲帮助下获利远远超过2000万元,“产出比”符合逻辑常理;从行为连续性看,实际收受的358万余元与尚未收受的2000万元之间是连续的收受财物行为,均系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谋利的对价,均属对甲职务行为的收买,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只不过358万余元既遂,2000万元未遂,具有刑事可罚性。三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性。控制性是受贿犯罪既遂与否的关键标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应同时具备着手实行犯罪和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条件。本案中,乙、甲对2000万元虽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地点和支付方式,但不可否认系双方基于一个故意的连续收送行为。甲因被监察机关调查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对2000万元并未实际获取或控制占有,属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三、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谋取利益,乙多次承诺适当时给予甲2000万元并具备履行能力,甲对此明知,这些事实有甲1、甲2、乙、乙1、乙2等证言证实;此外,甲任职的国有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证言,乙实际控制公司与甲任职公司承接项目的合同,乙本人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银行账户查询、营利情况财务审计、冻结银行存款手续等书证,对该事实也予以印证。上述证据,均经依法获取,且排除合理怀疑,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田亮,作者单位:甘肃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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