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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 |如何认定对承诺给予好处的默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3-09 08:14

【典型案例】

甲,中共党员,2000年2月至2010年1月,甲担任省属企业A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乙实际控制的公司向A公司长期供应石油焦业务提供帮助,乙获取巨额利润。其间,甲向乙提出帮助“照顾”其妻甲1、其女甲2的日常生活。同时,甲也告诉甲1、甲2,其给乙帮了很多忙,有任何事情都可以去找乙解决。此后,乙为甲1、甲2在装修房屋、购置家具家电、配备车辆司机、日常花销等方面,累计花费358.74万元,甲对此均知情。

2010年1月至2019年4月,甲被调整至另一省属企业B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其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继续为乙实际控制的公司长期承接并经营B公司氧化铝、铝锭供销业务提供帮助,乙获取巨额利润。2017年以来,乙多次宴请甲,甲1、甲2以及乙的女儿乙1、乙2均参与其中。每次席间乙都会当众向甲承诺,已为甲2准备了2000万元,在适当的时候甲可随要随取、即时兑现,以感谢甲对其长期关照。甲对此笑而不语。

【分歧意见】

本案对甲收受358.74万元的行为涉嫌受贿罪没有争议,但乙向甲承诺给予2000万元时甲笑而不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对乙承诺给予的2000万元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只是“笑而不语”,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收受的目的。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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