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低”70后征婚 却来了90后美女
法院:未尽“牵线搭桥”之义务酌情退款
经法院询问,林先生表示,他征婚要求女方身高与自己相近(即1.6米左右),但服务中心填写的是1.5米。服务公司表示,其对林先生的身高作了评估后,认为如果他找那么高的,比较难找到合适的对象,因此建议他可以找1.5米以上,所有的资料都是林先生看过之后才签名的。
一审法院认为,林先生未实际和其中两名女士沟通见面,且服务中心无证据证明就基本情况履行了详细的告知义务,而后林先生明确表示希望见面,服务公司对于其中两人的介绍未尽“牵线搭桥”之义务。由于合同条款对介绍人数属约定不明,但不排除林先生享有获得更多被介绍机会的权利。因此,法院酌定服务公司退还服务费500元。
律师说法
征婚提出收入要求
婚介应负审核义务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王幼柏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一、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即应持有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二、婚介机构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例如当事人要求候选人的收入应当在1万元以上,婚介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其收入状况,勒令候选人提供银行流水、工资单、工作证明等材料以核实候选人的真实情况。
王幼柏律师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对于介绍相亲对象的次数等主要条款应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通过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二是以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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