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2018-05-21 08:39
“主播和平台在合同条款中关于不属于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认识’,并不能作为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如果主播在合作的实施过程中,具有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的事实,且这种事实也是双方的合意,如主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就是构成从属性的要件。故认定劳动关系与否,应当判断有无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的事实。”王全兴说,对平台与主播之间所谓“合作关系”的性质,认定劳动关系与否,都有一定理由。
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主播还能够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吗?
对此,郑宁说,在一些情况下,虽然主播与直播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合同关系,主播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合同关系,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一方认为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
跳槽违约金应怎样评估
主播是直播平台的核心资源,平台间猎挖的竞争态势也会影响主播的价值。在直播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中,主播的身价也不断被抬高,甚至出现虚高的情况。同时,一些网红主播认为走红是凭借自身的能力,但平台则认为给主播投入了包装、宣传、策划乃至宽带资源。因此,有些网红主播在跳槽时,往往被直播平台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就近几年的情况看,违约金数额不断提高。可是,违约金该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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