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3 08:09
四、以工代赈是救灾工作的有效方式
1949 年12月19日, 周恩来总理签发《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要求在有水利交通等工程的地方, 应当注意组织受灾群众工作,以工代赈。政务院关于1950年水利春修工程的指示指出: 在灾区的工程, 要结合救灾, “切实做到以工代赈”。1950年,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以工代赈的要求,明确提出要大力实行以工代赈,把水灾变成水利。1950年5月13日,周总理在关于救济工作的电报中指出:两三个月以上的长期救济, “主要应以工代赈( 如修筑公共工程等) 为主要方向。”6月17日,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要求救济办法,“应以‘以工代赈'为主,而以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发给救济金等为补助办法。”11月3日,周总理主持召开第57次政务会议,在讲话中提出“以工代赈,重点治淮”的意见。根据周总理的指示,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水利、交通、农林等部门应该组织有劳动力的灾民参加灾区建设工程,既解决灾民的生活问题,又化解灾害造成的严重困难。为缓解失业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颁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工代赈的工程范围与计划、所需人工和经费预算、以工代赈工程人员的文化教育、娱乐,以及失业工人的安置救济办法等。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7月至1953年底,在全国各地政府失业救济工作中,以工代赈达280万人次。1963年9月,周总理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水灾危害,要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修复河堤决口。邢台地震发生后,周总理提出了打井、开渠、截潜流、挖水窖、平整土地、修梯田、台田、园田、坑田等以工代赈的具体措施。实践证明,实施以工代赈,不仅可以救济灾民,还能够促进工程建设,一举两得,相辅相成。
上一页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