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通信频道 2020-09-02 15:13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此次征求意见的《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在措辞和要求上比现行有效的法规严格不少。以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例,其中对于用户同意的规定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在处罚措施上,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人民网记者注意到,“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在此前法规中并未提及,扩大了违法者可能面对的处罚后果。
但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表示:“虽然在定义用户同意上,新的征求意见稿比之前的规定要更加严格,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如何去判定用户是否同意,标准仍然需要具体界定。而在以往的一些规定生效后,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于没有得到相应处罚,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法规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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