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怎能随便叫!北京给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划“红线”
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
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优化生源结构,支持学校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成为区域紧缺人才的培养基地、入职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职教中心、提升文明素养的市民学校。支持学校主动调整招生模式,由面向受教育者个体转变为服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
学校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并报办学许可机关备案。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组织、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不得组织在校生进行招生,不得以二级学院名义招生。
同时,学校应向受教育者发放入学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以及学习证书取得办法等,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字样。受教育者入学前,学校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包括全部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退费和争议问题处置方式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需公示
教育服务费用由学校自主确定、受教育者自愿接受,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缴费用等。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应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服务费用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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