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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怎能随便叫!北京给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划“红线”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0-11-12 11:29

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不得使用非正当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贷消费缴纳费用。

另外,学校办学场所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如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

严控出租校园场所

合作办学应以整合利用外部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同时履行学校内部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程序。合作办学应以学校为主进行日常管理。严禁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名义,实质出租出让办学权。

学校对校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出租的校园场所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对其他单位承租校园场所实施教育培训的,学校应当进行有效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办学许可机关负责全市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管理办学资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实施日常监管,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评定年检结果时,应听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学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本市将强化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学校规范诚信办学;加强年检结果的使用,对未通过年检的学校,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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