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3 09:50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是指以跟踪标的指数或
者基准业绩表现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
第三条 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系统,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标的指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数名称能准确反映投资方向,成份券代表性强;
(二)成份券分布广泛,符合分散投资的基本要求;
(三)成份券流动性良好,通常情况下交易不受限制;
(四)市场容量充足,能够满足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需要;
(五)持续运行平稳,指数代表性得到有效验证;
(六)指数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及时更新并可供公众免费查询,编制方法客观、透明、可校验;
(七)编制机构的专业能力、财务实力、公司治理、技术资源等方面能持续有效保障指数正常运行;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标的指数名称包含联合编制机构的,该机构应在指数编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是指数编制策略或者专有数据提供方,其资产管理能力、研究能力或者数据处理能力等被市场广泛认可。
基金管理人应对指数及指数编制机构进行充分尽调和持续跟踪管理,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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