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3 09:50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的原则,加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认申购管理,并在完成拟合标的指数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ETF联接基金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防止对标的ETF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制定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加强上市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我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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